在这种情况下,宪法同样具有可诉性,为什么不能以宪法进行判定?
高院如果驳回了他们的诉讼申请。
那必须给一个相应的说法吧?
对于李雪珍的这个问题,苏白笑着开口:
“高院有拒绝刘文雅这个案子上诉的权利…”
“但是…”
“高院肯定要回应一些问题的,比如说宪法具有可诉讼性,那么为什么驳回咱们的上诉请求。
说不出来原因,在流程上就属于违规的行为。
一般来说,中院和基础法院会有可能在流程上出现错误的违规流程。
但是高院方面很少会出现这种情况,毕竟大多数一个省只有一个省高院。
在这一点上还是要规避的,否则会对省高院方面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。”
“放心吧.…这个案子不会存在着高院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,直接拒绝咱们的上诉请求的。”
“奥,明白了苏律师。”
李雪珍小脸认真的点了点头。
另一边.…
在苏白和李雪珍提交完上述申请后。
高院方面,对于该案件高度重视。
为什么重视?
因为这其中涉及到了宪法内容。
一审的判决的确有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。
可是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——
宪法能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,能不能够作为判定的法律,这一点在法律解释上是可以的。
敲重点,在法律的解释上是可以的。
那实际应用呢?
实际运用是什么情况.…宪法是什么法?
是国家的基本法律!
能用于给予人定罪吗?
高院方面,为这个案件特意开启了一个裁判委员会的讨论。
负责这个案件的审判长,审判员,以及其他人员对于该案件进行了讨论。
但是最后还是没有讨论出什么结果,不过有一点可以确认。
那就是关于刘文雅的这个案子,他们不能不受理。
但是应该怎么受理?
最终,负责该案件的审判长段朝海,特意联系了苏白。
希望苏白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一定的解释。
或者说,在这个案子当中有一个准确和站得住脚的说法。
南省省高院,公开办公室内。
审判长和律师是不允许私下会面的,但是可以进行公开的会面。
在这个案子中,高院方面也很难去处理这个案子。
所以只能找来原告的委托律师和原告当事人,询问意见,或者是协商着能不能够撤销该案件的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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