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并且以上的证据也完全不能够证实人就是我投毒的。”
“有人看到我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投毒吗?”
“并没有!”
“所以我觉得朱芸的委托律师,你所提问的问题,对于我来说没有必要性。”
“我没有做过这些事情,我也不会承认我做过这些事情。”
“审判长,我伸张被告人的法律权益,要求朱芸的委托律师不再对我进行询问。”
不得不说,黄雪梅的反应非常的快,并且反对措施也非常的激烈。
从刚才的陈述点上来说,黄雪梅的陈述是有一定的道理。
在刑法上,由检方和公诉人提起相关的证据,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无罪。
刚才黄雪梅的陈述也是根据,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无罪这一点来进行反驳的。
说白了——还是抓住了没有直接证据这一个关键点进行反驳。
可以说.…
黄雪梅的陈述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了。
或者说.…
黄雪梅在投毒之前就已经翻阅国内刑法中的相关规定,为自己投毒罪名开脱做好了准备。
毕竟.…
作为北都大的学生,对于某些法律知识的学习是非常的快速的。
虽然说不能达到精通,但是对于某一罪名的解读,还是能够做到理解的。
事实上。
黄雪梅在一开始进行决定投毒的时候,就已经做好了应对的方式。
要不然的话.…检查方也不可能调查不到直接证据。
她也不可能在执法方和检察方的审讯当中,一直表明自己无罪。
就算是所有犯罪嫌疑都指向了她,她也表明一个观点就是无罪。
为什么?
因为她心里面也非常清楚,不认罪那么有无罪开脱的可能。
如果认罪很有可能就是死缓起步。
黄雪梅在开口说完后,朝着苏白看了一眼。
两人相互对视。
苏白能够看得出来,黄雪梅眼中有一种莫名的,说不上来的心理。
似乎是认定了这场庭审,不能够判她有罪。
目前的线索证据,所有嫌疑的指向都指向了黄雪梅。
可是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判定?
侧面证据就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盗窃化学用品,并将其带进了宿舍。
化学用品的遗留去向,是不是黄雪梅进行的投毒。
这一点并没有直观的客观事实来进行表明。
那么有没有其他办法?
也有!
“审判长,对于黄雪梅申请驳回我并不同意。”
“我并没有侵犯被告人的法律权益,所以被告人申请的驳回不具有事实依据。”
审判台席位上,孙正平抬头看了一眼苏白,又抬头看了一眼黄雪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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