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:那我再来审你们几个问题。
被(代):有你这样的审判官吗?没有证据了还审,审鬼呀?
审:就权当作下次开庭的审判吧,下次开庭就少这些陈芝麻烂谷子不审了。
被(代):啊,这是你发明的超前审判。也罢,审吧。
审:你们结婚有过相爱的感情吗?
原:没有。
原(代):原告与被告从认识到结婚,婚前双方认识非常薄弱;由于是在父母的纵容下结婚的,年纪还小,不识世事,没有爱情奠定基础,双方的感情不稳定。随着年龄的增长,视野的扩大,这种不稳定性的感情就更加凸显出来。当这种没有爱情作基础的婚姻被另一种需要改变以后,夫妻的矛盾便愈演愈烈,以至于家庭暴力的产生。被告11月8日在法庭的询问笔录里面,就承认有过家庭暴力,而他的答辩状里面,又有意地回避了这个问题,一点诚意都没有。这说明他心里有鬼,确实存在家庭暴力。从这些可以看出,原被告组成这个家庭是没有爱情基础的,是父母双方为了达到某一种利益而撮合他们。为维护法律尊严,我们要求法官尊重事实,判决离婚。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,按照我们当地的风俗,婚生男孩由被告男方抚养,两个女儿由原告女方抚养,小女孩还没有上户口,由原告自己解决上户口问题。
被(代):原告的代理人从当事人的认识薄弱到被告回答问题的不诚意,臆断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不好,又从被告的有意回避问题推理出被告确实有家庭暴力,这个臆断推理过程极富强盗逻辑。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十几个年头来看,如果说没有一点感情,他们怎能从一胎到满生再到超生一而再再而三地生出三个孩子?这难道都是没有感情而强暴出来的孩子吗?如果从开始就没感情,当初原告为什么又要被告去帮她家建房子?生育了孩子之后为何又携手外出打工一年又一年呢?按照原告代理人对孩子抚养的处理方法,风俗大于法律,风俗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,又何来“为维护法律尊严,我们要求法官尊重事实,判决离婚”的说辞呢?这不是扬起自己的手掌抽自己的嘴巴吗???
审:2006年11月3日之前你们有没有打架过?
原:有,2006年5月20日在广东顺德的时候被告对我实施家暴过,被告开始是打我大女儿,大女儿后来躲起来,被告就挥拳向我打来,当时警察也到现场处理过。
审:警察怎么处理呢?
原:不知道。
审:罚款他了?
原:没有。
审:拘留他了?
原:也没有。
审:你受伤了吗?
原:受伤了,还伤得不轻呢!
审:警察送你去医院啦?
原:没有。
审:警察给120打电话来救你?
原:没有。
审:你自己去医院?
原:也没去。自己在家疗伤一个月才好的。
审:嗨——(审判法官不知为何长长地叹出一口气)。
审:你们有什么共同财产?
原:没有。
被:有。在我老家龙山有一座两眼的小平房,价值三万多元;在新搬迁的双那有栋两层的楼房,价值五六万元;还有,在岳母弄银那边,有一座简易木棚,我们居住了几年,价值不高,几百块钱左右,但意义重大。
原:那木棚早就破败不堪了,还当宝啊!
被:是你我共同建造的嘛,怎么不当宝呢?我们都把孩子生在里面了,不但当宝,还该当咱们爱情结晶的纪念馆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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